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财税处理
01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02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于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了5%的比例;外资企业所得税,将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下限定为10%。考虑到规定所有固定资产均适用同一个净残值率下限,并不是一个精确的做法,事实上每一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的确定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因此,2008年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取消了预计净残值最低比例的限制要求,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
03
财税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明确,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后,就不得再变更。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改变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在年度之间随意调节利润,以规避税收。
由此可见,会计上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可变数据,而税法上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不变数据,二者的差异会使会计和税法确认的折旧金额产生差异,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是否考虑预计净残值?
目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包括四类:
第一类,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二类,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第三类,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第四类,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上述四类允许一次性扣除是指全部单位价值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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