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经理管理常见问答
1、什么是建筑劳务经理?南京市建筑劳务经理管理有哪些具体制度?
答:根据《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本市建筑市场实行建筑劳务经理管理制度。建筑劳务经理是指经培训合格,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施工单位工作人员。
在吸收有关城市建筑劳动力管理员、施工队长、劳务工长、劳务队长、片区工长或班组长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建筑市场实际,南京市探索形成了有南京特色的建筑市场建筑劳务经理管理制度,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项制度:
一是培训制度,劳务经理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劳务经理书。
二是用工单位委派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承包范围内建筑劳务作业的,建筑劳务经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委派;依法实施劳务分包的,由劳务分包单位委派。
三是业绩备案制度,委派建筑劳务经理组织现场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前办理建筑劳务经理备案。
依据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本市建筑市场实行建筑劳务经理管理制度。建筑劳务经理是指经培训合格,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施工单位工作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承包范围内建筑劳务作业的,建筑劳务经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委派;依法实施劳务分包的,由劳务分包单位委派。
委派建筑劳务经理组织现场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前办理建筑劳务经理备案。
2、 设立建筑劳务经理岗位的目的?
答: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工地劳务作业活动的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深化现场班组作业的基础性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包工头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发挥其组织、调配、管理劳动力的优势,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引导建筑劳务企业健康发展,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建筑工地。
依据:《南京市建筑市场若干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条。
3、建筑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经理之间的关系?
答:双方之间是聘用与被聘用的劳动合同关系。
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建筑劳务经理本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方可委托其担任建筑劳务经理并行使相应岗位责任。
依据:《南京市建筑市场若干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4、 建筑劳务经理岗位有哪些基础性管理工作?
答:
(1)参考《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管理标准化台账》建立班组劳务人员管理档案;
(2)组织班组全体劳务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编制名册;
(3)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作安排,管理班组劳务人员生活起居、工作考勤、进出工地记录、班组施工作业、计算工资所得等工作;
(4)配合并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为劳务人员按时发放工资、办理医疗养老保险手续,有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责任;
(5)有权向当地主管部门举报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
依据
《南京市建筑市场若干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5、施工中,未按照规定委派劳务经理,有何后果?
答:按照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承包范围内建筑劳务作业的,建筑劳务经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委派;依法实施劳务分包的,由劳务分包单位委派。
未按规定委派建筑劳务经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将记录为企业不良信用行为。
依据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本市建筑市场实行建筑劳务经理管理制度。建筑劳务经理是指经培训合格,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施工单位工作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承包范围内建筑劳务作业的,建筑劳务经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委派;依法实施劳务分包的,由劳务分包单位委派。
委派建筑劳务经理组织现场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前办理建筑劳务经理备案。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第(一)至(六)项行为,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第(七 )、(八)项行为,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
(二)未提供本单位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申报的;
(四)未按规定委派建筑劳务经理的;
(五)聘用无相应岗位证书人员从事施工作业的;
(六)施工现场未留存工程建设行为资料的;
(七)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八)未设立项目经理部或项目监理机构的。
依据
《南京市建筑市场若干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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