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管理常见问答
1、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分包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主要有——分包行为执法检查及处罚、分包合同备案、建筑劳务经理管理等工作。
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第三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南京市建筑市场若干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条。
2、如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答:根据《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总、分包双方应于分包工程进场施工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签订7日内办理分包合同备案审核手续。
在南京市办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总、分包单位应具有《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和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的用户资格(身份认证锁);在分包合同备案窗口审核前,应凭身份认证锁登陆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分包合同基本信息,专业分包合同还需同时申报施工现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分包合同备案在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中心一楼A217、218、219窗口办理,应提交如下资料:(1)已备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全部分包合同文本(原件,备案后留存副本1本);(3)劳务作业人员名册;(4)分包交易登记表;(5)建筑劳务经理证书(原件);(6)《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此表仅限专业分包合同,在网上申报信息时打印并签字盖章)。
分包合同变更备案和完工备案,分别凭变更后的合同和分包工程验收证明,到市建管处分包管理科办理。
依据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第一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向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办理下列备案:(一)施工、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办理施工合同(含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3、施工总承包企业需要管理哪些分包工程事项?
答:主要有——
(1)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本单位管理人员,建立建筑劳务经理管理制度、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
(2)研究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合法的分包工程承包人;
(3)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负责报送办理分包工程合同备案;
(4)根据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统领全部分包工程承包人,加强对施工质量安全、施工组织的统一协调的管理工作;
(5)监督分包工程承包人遵守国家分包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履行分包工程合同责任、及时发放工资;
(6)监督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等手续;
(7)维护分包工程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工地;
(8)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南京市建筑市场若干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7〕132号);
《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宁劳社医[2010]2号)。
4、施工劳务企业需要管理哪些分包工程事项?
答:主要有——
(1)研究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合法的分包工程发包人;
(2)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督促分包工程发包人及时报送办理分包工程合同备案;
(3)建立建筑劳务经理管理制度、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
(4)组织劳务人员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编制名册并报送分包工程发包人,按时计量发放工资;
(5)积极配合分包工程发包人管理分包工程相关工作;
(6)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等手续;
(7) 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工地;
(8)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
《南京市建筑市场若干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
《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7〕132号);
《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宁劳社医[2010]2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有那几种?
答:有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专业分包两种。
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第五条。
6、专业工程分包是否需要经过建设单位同意?
答:首先必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同时也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同意。
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第九条。
7、那些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九条。
8、如何处罚实施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
答:对认定有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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