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基金、非税收入常见问答
资料整理:91网校-会计网校发布时间:2020-04-03 16:19已帮助: 人
政府基金、非税收入常见问答
1.疫情期间,我企业购买了一批医用口罩,直接捐献给当地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请问捐赠的口罩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我是一家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企业,听说我们这类企业可以优先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教育费附加等也有相关优惠吗?
答: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缴费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我公司在疫情下为某单位提供午餐,可以免征什么费?
答: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8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4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除此之外,对因疫情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4.我单位购买一批货物无偿捐赠给了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请问有什么缴费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号公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我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佣金,请问需不需要代扣附加费?如果需要,有何优惠?
答:贵公司在代扣增值税时,应同时代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若贵公司符合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
6.我公司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请问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吗?
答:可以。允许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7.我是新办企业,请问疫情下如何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答:税务部门坚持以纳税缴费人为中心,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着力推动应用方便、快捷的电子税务局、税库银横向联网等“非接触式”缴费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高效办理办税缴费事宜。您申报费款时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或《附加税费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您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符合减免政策的,可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您可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8.我是小微企业,有哪些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
答:在疫情防控最吃劲的关键阶段,税务部门一定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税务总局“四力”工作要求,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如果贵单位符合以上标准,应当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9.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哪个部门征收?
答:根据《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也就是说,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税务部门“代收”改为全责征收。
10.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税务部门“代收”改为征收后政策有变化吗?
答:政策无变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11.我们公司属于外地驻鲁企业,需要交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吗?费率是多少?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即贵公司如果在山东省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就应当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但可以按照0.5%优惠费率缴纳。
12.我是一家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请问免抵部分的增值税需要交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吗?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3.我们镇政府有部分办公区域租给企业经营,需要缴纳增值税,请问我们还要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吗?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只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据此,行政机关不需要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4.我是一家广告公司,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有何优惠政策?
答: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若贵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季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5.我是一家新办企业,请问有什么涉费优惠政策?
答:(1)如果贵公司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2)如贵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减按50%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如果贵公司符合以下政策,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
30人(含)以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规定比例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4)如果贵公司从事广告服务业或者娱乐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文化事业建设费按
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16.我是一家企业的老板,听说“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问有这个政策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17.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后,还需要向税务局报送吗?
答: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本着便利缴费人,提高信息化缴费的原则,山东省税务局加强和残联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在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页面增加“获取残疾人就业人数”功能,可将残联已审核通过的企业“残疾人就业人数”信息自动填充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第7列“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中,参与报表的计算。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再向税务部门重复报告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18.你好,我们是一家小微企业,听说以后不用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了,请问有没有这个政策?
答:有这个优惠政策,不过您说的不准确。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因此,只有在职职工总数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暂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19.在抗击疫情期间,我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接收了2名残疾人职工,请问能计入我公司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以上文件改变了原来劳务派遣用工,计入派遣单位的规定,只要你公司和派遣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并依法和残疾人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计入你公司在职职工人数,待明年申报时按要求予以申报。
20.你好,我是一家劳动密集型企业,想咨询一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征收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我国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具体到我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1.我公司在抗击疫情期间扩大了临时用工人数,等疫情结束后,就不需要这么多工人了,请问在职职工人数怎么计算?
答:这种情况可以参照季节性用工进行折算。根据《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规定,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成全年用工。折算公式为:
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22.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电器生产企业,听说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税务机关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什么依据?
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根据《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基金缴纳义务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税务局负责征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23.我公司生产多种电器,是否都应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是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如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微型计算机等。
2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在哪个环节缴纳?
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由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
以上所称销售,是指通过从购买方取得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
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基金。
25.我公司给其他企业加工电器,只收取加工费,需要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吗?
答: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2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1)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基金缴纳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3)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4)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2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如何计算?
答: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28.我公司销售的电器除了自己生产的,还有从其他厂家购买或者进口的,也有委托其他厂家生产的,是不是都要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答:基金缴纳义务人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准确核算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实际销售数量征收基金。
29.我公司销售的电器,有时发生退货,已经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能不能退回或者抵扣当期应缴额?
答: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准予在当期申报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30.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没有优惠政策?
答:有。
(1)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2)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31.计算所得税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能不能税前扣除?
答: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纳的期限是什么,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33.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我们公司刚刚成立不久,想咨询一下按规定提取工会经费后,我们是向税务部门缴纳还是直接缴纳给当地总工会?
答: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税务部门代收。
34.我是一家行政事业单位,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单位的工会经费应当向哪个部门缴纳?
答:除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外,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大企业工会所属单位已进行纳税登记的,由办理纳税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代收。
如你单位是财政拨款单位,可按照规定比例直接向当地总工会缴纳,也可以由财政部门统一向当地总工会缴纳,具体需和当地总工会联系。
35.工会经费计提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全部职工是指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36.我是一家新成立公司的老板,目前我公司未建立基层工会组织,是否不用缴纳工会经费?
答:按照有关工会经费政策规定,未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并不意味着不用缴纳工会经费。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拨工会经费,其中60%拨缴给本单位工会,40%缴纳给上级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款建会筹备金。
您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但是要按照规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款建会筹备金,建议您单位尽快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为会员提供权益保障。
37.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每月按规定计提,按期向税务部门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市确定,缴费单位应当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办理缴费事宜。
38.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2017年以来,该基金征收标准已连续三年下调。自今年7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该基金征收标准再降低50%。此次下调后,实际执行标准为最初征收标准的28.1%,实际费率为1.96875厘/千瓦时。
《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39.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7〕1152号),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下降25%,按照6.2厘/千瓦时标准征收。
《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40.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