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中卫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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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中卫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市属各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经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
(三)人员和机构变更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收(票)据使用情况;
(五)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建设工作情况;
(六)对外交流和开展活动情况。
三、 需提交的材料
(一)《报告书》一式三份(无业务主管单位一式两份);
(二)财务报告:
1. 正常年检单位需提供上年年底银行对账单和财务审计报告书(无财务报表需有业务主管单位签字、盖章的财务状况说明);
2. 一年未参加年检单位需提供未按期参加年检原因说明,上年年底银行对账单和财务审计报告书(无财务报表需有业务主管单位签字、盖章的财务状况说明)。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四)2019年度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安排(总结要点要涵盖年检内容要求)。
四、时间和程序
参检社会组织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报送工作。
(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到年检通知后,社会团体请进市社会团体交流QQ群(群号:745060997)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请进市民办非企业单位QQ群(群号:173062079)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并根据《年度检查报告书》的内容进行自查;
(二)各社会组织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资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审查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直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参加年检);
(三)各社会组织要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的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报告书》(一式三份)和登记证书副本等资料于6月30日前报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逾期不予受理。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审查年检,做出年检结论。年检期间,民政局将随时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实地检查;
(四)登记管理机关将年检结论于8月底前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告。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市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 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9年度遵守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有下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公民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四)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五)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七)社会团体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且未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擅自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八)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九)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十)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四)该社会组织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改正。
六、 具体要求
(一)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年检作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强化民政部门监管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工作,对所主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遵纪守法、政治方向、党建工作、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认真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协同登记管理机关一同督促限期整改。
(二)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报告书》要求填写内容,按时上报各种年检材料,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依法检查监督。
(三)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中关于“获得5A级的社会组织连续3年免检,4A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免检,3A级的社会组织1年免检”的规定,经自治区民政厅授予3A级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给予相应的免检,但须在免检期限内上报上年度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并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到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四)各县(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区)实际,对本县(区)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年检结束后,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
联系人:马立升 电话:7037062
地 址: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中卫市民政局
2020年3月26日